10.1 术语
10.1.1风暴潮灾害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10.1.2海浪灾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10.1.3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10.1.4海冰灾害
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
10.1.5有代表性的验潮站
有代表性的验潮站是指站址设置科学合理、观测仪器符合国家标准、观测规程符合国家规范、观测数据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验潮站。
10.2 预案管理
10.2.1国家海洋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发布,并报国务院应急办备案。
10.2.2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和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10.2.3对在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4海洋环境观测预警报工作现行规章制度与本预案相违背的,以本预案为准。 10.2.5本预案由国家海洋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10.2.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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