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观测预警系统建设保障
9.1.1 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观测预警系统
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建设海洋观测业务系统,利用海洋站、浮标、雷达、卫星等多种手段,开展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观测,并建立观测预报业务系统实时数据传输网,确保灾害观测信息传输畅通;大力推进风暴潮、海浪和海冰观测能力建设,从海洋台站、调查船等常规观测方式,向多平台、全方位、全天候立体观测发展,着力开展观测布局设计,提高资料综合获取能力,保障资料获取的时效和精度。
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建立海洋预报机构,不断完善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预警报业务系统,逐步建立方便、高效、快捷的业务平台,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决策服务能力。
9.1.2海啸观测预警系统
国家海洋局组织建设我国的海啸观测和预警系统,在我国周边海域布设海啸观测浮标,在远离大陆的海岛建设海啸观测站,建立高速海啸监视、观测信息实时传输网络,实现对海啸灾害的有效观测;建立健全与太平洋海啸警报中心、日本海啸信息中心的预警信息实时接收系统,与中国地震局协商建立地震观测信息传输系统,及时获取海底地震信息。建立适合于我国海域的业务化海啸预警报模式和预报系统,实现对海啸灾害的快速准确预警。
9.1.3灾害警报信息分发系统
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建立并不断完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警报信息分发系统,在传统的传真、电话方式外,积极采用手机短信、彩信、网站、卫星、电子邮件等新型手段分发灾害预警、灾情和防灾减灾信息。
9.2 技术保障
国家海洋局积极指导、协调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开展各类海洋灾害的风险评估和灾害区划工作,制作高风险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疏散图,编制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防御行动指南,并提供给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部门,为确定疏散路线、防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定期(每隔3-5年)开展沿海警戒潮位标准核定。
9.3 经费保障
国家海洋局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应当保证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经费,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9.4 宣传和培训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持续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定期组织宣传队伍深入学校、社区、企业,推进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国家海洋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和观测预警技术培训。
9.5 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国际与地区间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信息交流与预警报方面的技术合作研究,发挥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成员国作用。
国家海洋局重点推动建立南中国海海啸预警系统,带动提升南中国海周边国家海啸观测预警能力,为南中国海地区提供统一的海啸预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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