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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来源: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    发布时间:2020-10-16
  • 针对海浪灾害类型和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开展以下应急响应:


  • 5.1 海浪消息预告


  • 预计台风浪对负责预报海区将产生灾害时,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48小时发布台风浪消息,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 预计冷空气浪和温带气旋浪对负责预报海区将产生灾害时,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36小时发布冷空气浪和温带气旋浪消息,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 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报机构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海浪灾害,则转入相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如确认不会形成海浪灾害,应及时发布海浪威胁解除消息。


  •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将海浪消息以传真形式发往国务院有关部门、军方有关单位,受海浪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关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受海浪影响的海区和省级海洋预报机构。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 海区预报中心将海浪消息以传真形式发往所属海区分局、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海区舰队司令部,受海浪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海区内的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本海区的地方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具体名单由海区分局确定)。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和灾害防御实际需求,自行确定消息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 5.2 海浪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 5.2.1应急响应启动


  •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浪灾害时,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Ⅲ级警报(黄色)或Ⅳ级警报(蓝色)。


  • 承担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 5.2.2应急组织管理


  • 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业务司(处)人员安排值班,每日至少参加1次灾害预警应急会商,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 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业务司(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海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 海浪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领导应赶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海浪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向海洋部门报告海浪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并对本次海浪灾害未来可能达到的最高预警级别做出预测。


  • 如预测未来海浪灾害最高可能发布Ι级警报时,由国家海洋局领导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提前部署海浪灾害应急观测预警工作,相关海区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应参加会议并汇报各单位工作准备情况。


  • 如预测未来海浪灾害最高可能发布Ⅱ级警报时,由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提前部署海浪灾害应急观测预警工作,相关海区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应参加会议并汇报各单位工作准备情况。


  • 5.2.3灾害预警发布


  • 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密切跟踪海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组织开展灾害应急会商,滚动发布海浪灾害预警报。


  • 海浪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如预测未来海浪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发布海浪灾害预警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通过相关公众媒体和各自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并以传真形式向规定的对象发布。传真发往单位同5.1。


  •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应在发送海浪灾害预警报传真的同时,将预警报以手机短信形式发往相关单位事先确定的人员。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警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 5.2.4灾害信息上报


  •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浪灾害预警报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审核,按照局海洋灾害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进行格式转换,经局领导签批后,上报国务院应急办。


  • 灾害信息上报工作完成后,国家海洋局值班室应当将值班信息纸质版送局应急办(局办公室综合业务处)、海洋预报减灾司各1份。


  • 5.2.5灾害应急观测


  • (1)海区分局和有观测能力的省级海洋部门组织观测单位24小时值班,海浪自动观测加密为1小时1次,海浪人工观测加密为2小时1次(观测时段为每日6时~18时),确保海洋站和浮标观测数据的正常获取和实时传输。


  • (2)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及时将收集的GTS资料、卫星遥感资料和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海洋、气象观测资料,以及处理形成的预报产品向各级预报机构分发。


  • (3)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应局海洋预报减灾司要求,提供海浪灾害发生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


  • 5.2.6灾害应急速报


  • 警报发布后每日7时~19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速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 5.3 海浪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 5.3.1应急响应启动


  •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浪灾害时,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Ⅰ级警报(红色)或Ⅱ级警报(橙色)。


  • 承担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 5.3.2应急组织管理


  • 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主管领导安排值班,国家海洋局视灾害发展动态,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指挥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参会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 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和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安排值班,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视灾害发展动态,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指挥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参会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其他同5.2.2。


  • 5.3.3灾害预警发布


  • 海浪灾害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海浪灾害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海浪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其他同5.2.3。


  • 5.3.4灾害信息上报


  • 同5.2.4。


  • 5.3.5灾害应急观测


  • 海区分局和有观测能力的省级海洋部门组织观测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海浪自动观测和人工观测都加密为1小时1次(人工观测时段为每日6时~18时),其他同5.2.5。


  • 5.3.6灾害应急速报


  • 警报发布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3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速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 5.4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 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密切关注海浪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海浪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浪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做好海浪灾害警报解除通报的上报工作。其他同5.2.4。


  • 承担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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