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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
    来源:山东省海洋预报减灾中心    发布时间:2004-10-12
    为了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区划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过程中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本要求。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包括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编制说明、研究报告等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其中文本、登记表和图件为报批材料,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为报批材料的辅助说明。各省(区、市)都应建立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一、区划文本

    区划文本采用条文形式表述,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简明扼要,避免论述性、说明性,电子文档应为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

区划文本编写大纲见附录1。

二、区划登记表

    区划登记表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登记表的内容包括:

1.一级类:位于登记表左上方。

2.二级类:位于登记表第一列,包括代码和命名。

3.海洋功能区:位于登记表第二列,包括代码和功能区名称。功能区名称叙述方法是:地点、详细类型、二级类型。如“诏安湾(地点)浅海(详细类型)养殖区(二级类型)”。

4.地区:位于登记表第三列,明确该功能区划所在市或县,有争议的区域仅列共同的上一级区域名称。

5.地理范围:位于登记表第四列,明确功能区的具体范围,如能确定位置,应写明地理坐标。

6.面积:位于登记表第五列,明确海洋功能区的面积,单位为公顷。

7.使用现状:位于登记表第六列,说明开发利用情况,如与功能区划不符合,应标明。

8.管理要求:位于登记表第七列,明确功能区管制措施及环境质量要求(包括海水水质标准等)。

9.备注:位于登记表第八列,其他说明的内容(如功能区位置的其他称呼)。

登记表具体形式见附录2。

三、区划图件

    区划图件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一)投影坐标与比例尺

    区划图件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国家坐标系。

    区划图件采用A0幅面,比例尺不低于1:25万,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图件要素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应包括以下要素:

(1) 基础地理要素,包括岸线、等深线、等高线、铁路、主要公路、河流、水库、居民地、经纬网格、文字标注。

(2) 海洋功能区划专题要素,包括功能区边界线、功能类型等。 

(3) 图例。

(4) 必要的整饰内容,包括图廓、图名、比例尺、坐标高程系、接幅表、资料来源、制作时间、单位落款等。

(三)技术要求

    图件制作的具体技术要求参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制作技术规程》,其中图例部分需要根据新的海洋功能区分类体系(见附录3)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图例见附录4。

四、区划编制说明

    区划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

(一)区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和指导思想,着重说明区划的工作思路及重点和特点。

(二)区划的主要内容。

(三)区划的编制过程及各部门、地方政府的协调情况。

(四)区划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五)省级人民政府对区划的审核情况,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的文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区划编制说明的电子文档应为 Microsoft Word 格式文件。

五、区划报告

    区划报告是区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报请国务院审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区划报告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区划研究成果。

    区划报告要参照文本编写大纲进行调整,使其能够相互一致。

    区划报告的电子文档应为Microsoft Word 格式文件。



附录1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写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开展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条  区划依据:开展海洋功能区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第三条  区划目标:明确区划时限(2005年和2010年两个时间段),提出区划期限内,海洋功能区划工作能够达到的目标(内容包括:满足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提出的用海需求的程度,海域环境质量达标的程度等)。

第四条  区划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阐述海洋功能区划所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区划范围: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的工作范围。

第六条  区划成果: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最终产生的成果目录(图件要说明比例尺)。

第二章  海域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第七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地理概况、区位优势和不利条件。

第八条  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海域环境主要特征及对开发保护的影响,资源优势及分布情况

第九条  开发利用现状:主要用海类型及海域使用面积,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用海情况。

第十条  面临的形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海需求,海洋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海洋功能分区

第十一条  海洋功能分区概述:阐述一级类型的数量。

第十二条  港口航运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如港口  个,航道  个,锚地  个,其中重点功能区包括等港口。

第十三条  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

第十五条  旅游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

第十六条  海水资源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

第十七条  海洋能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

第十八条  工程用海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

第十九条  海洋保护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

第二十条  特殊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

第二十一条  保留区:阐述保留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四章  重点海域的主要功能

第  条  全省重点海域的名称和划分依据。

以下条款阐述重点海域的范围和主要功能,重点功能区的调整计划和整治计划:

第  条  ……海域

第  条  ……

第五章  实施措施

第  条  区划编制与审批: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工作提出要求。

第  条  海域使用管理:为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目标的实现,如何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第  条  海洋环境保护:为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目标的实现,如何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第  条  监督检查:区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  条  宣传教育:普及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

第  条  技术支持: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海洋功能区划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  条  区划效力: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  条  区划附件:登记表、图件为区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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