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区划编制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对《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17108-1997)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要求。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包括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编制说明、研究报告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其中文本、登记表和图件为报批材料,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为报批材料的辅助说明。各市、县(市)都应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一、区划文本
区划文本采用条文形式表述,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简明扼要,避免论述性、说明性,电子文档应为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
区划文本编写大纲见附录1。
二、区划登记表
区划登记表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参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
三、区划图件
区划图件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比例尺为1:5万,重点海域比例尺为1:2.5万至1:5000。有关要求参建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
四、区划编制说明
参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
五、区划报告
参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
附录1: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写大纲
市/县海洋功能区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开展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条 区划依据:开展海洋功能区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第三条 区划目标:明确区划时限(2005年和2010年两个时间段),提出区划期限内,海洋功能区划工作能够达到的目标(内容包括:满足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提出的用海需求的程度,海域环境质量达标的程度等)。
第四条 区划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阐述海洋功能区划所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区划范围: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的工作范围。其中,市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工作范围是全市毗邻海域,重点是市区毗邻海域;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工作范围是全县毗邻海域。
第六条 区划成果: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最终产生的成果目录(图件要说明比例尺)
第二章 海域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第七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地理概况、区位优势和不利条件,在全省或全市海洋开发保护格局中的地位。
第八条 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海域环境主要特征及对开发保护的影响,资源优势及分布情况。
第九条 开发利用现状:主要用海类型及海域使用面积,国家、省及市重大项目用海情况。
第十条 面临的形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海需求,海洋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海洋功能分区
第十一条 海洋功能分区概述:阐述一级类型的数量。
第十二条 港口航运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如港口 个,包括 等;航道 个,包括 等;锚地 个,包括 等。
第十三条 渔业资源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利用区:阐述二类型的数量和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五条 旅游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六条 海水资源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七条 海洋能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八条 工程用海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九条 海洋保护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和功能区名称。
第二十条 特殊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和功能区名称。
第二十一条 保留区:阐述保留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五章 实施措施
第 条 海域使用管理:提出如何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并制定局部海域使用调整计划,明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项目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的时间表(通过调整计划,切实做到以海洋功能区划引导和制约用海需要,促进海上基础设施共享,降低开发利用成本,实现海洋开发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海域使用效率)。
第 条 海洋环境保护:提出如何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并提出部分海域使用项目所在海域或周围海域的环境整治措施。
第 条 监督检查:区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 条 宣传教育:普及海洋功能区及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
第 条 技术支持: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海洋功能区划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 条 区划效力: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 条 区划附件:登记表、图件为区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