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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
    来源:山东省海洋预报减灾中心    发布时间:2004-10-12
    为了规范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区划编制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对《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17108-1997)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要求。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包括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编制说明、研究报告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其中文本、登记表和图件为报批材料,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为报批材料的辅助说明。各市、县(市)都应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一、区划文本

    区划文本采用条文形式表述,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简明扼要,避免论述性、说明性,电子文档应为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

    区划文本编写大纲见附录1。

二、区划登记表

    区划登记表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参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

三、区划图件

    区划图件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比例尺为1:5万,重点海域比例尺为1:2.5万至1:5000。有关要求参建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

四、区划编制说明

    参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

五、区划报告

    参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



附录1: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写大纲

          市/县海洋功能区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开展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条  区划依据:开展海洋功能区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第三条  区划目标:明确区划时限(2005年和2010年两个时间段),提出区划期限内,海洋功能区划工作能够达到的目标(内容包括:满足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提出的用海需求的程度,海域环境质量达标的程度等)。

第四条  区划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阐述海洋功能区划所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区划范围: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的工作范围。其中,市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工作范围是全市毗邻海域,重点是市区毗邻海域;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工作范围是全县毗邻海域。

第六条  区划成果: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最终产生的成果目录(图件要说明比例尺)

 

第二章  海域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第七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地理概况、区位优势和不利条件,在全省或全市海洋开发保护格局中的地位。

第八条  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海域环境主要特征及对开发保护的影响,资源优势及分布情况。

第九条  开发利用现状:主要用海类型及海域使用面积,国家、省及市重大项目用海情况。

第十条  面临的形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海需求,海洋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海洋功能分区

第十一条  海洋功能分区概述:阐述一级类型的数量。

第十二条  港口航运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重点功能区。如港口  个,包括  等;航道  个,包括  等;锚地  个,包括    等。

第十三条  渔业资源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利用区:阐述二类型的数量和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五条  旅游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六条  海水资源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七条  海洋能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八条  工程用海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九条  海洋保护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和功能区名称。

第二十条  特殊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和功能区名称。

第二十一条  保留区:阐述保留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五章  实施措施

第  条  海域使用管理:提出如何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并制定局部海域使用调整计划,明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项目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的时间表(通过调整计划,切实做到以海洋功能区划引导和制约用海需要,促进海上基础设施共享,降低开发利用成本,实现海洋开发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海域使用效率)。

第  条  海洋环境保护:提出如何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并提出部分海域使用项目所在海域或周围海域的环境整治措施。

第  条  监督检查:区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  条  宣传教育:普及海洋功能区及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

第  条  技术支持: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海洋功能区划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  条  区划效力: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  条  区划附件:登记表、图件为区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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