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现宣布《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即日起废止。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发布管理工作按《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5号)第22条和《海洋预报业务管理规定》(国海预字[2014]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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